
▲ 案件概况
R公司因为其财务经理没有将发票全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,虽然发票未过期还能抵扣,但造成了预先缴纳了税金。于是该公司将财务经理邓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其偿还预先缴纳税金对应的利息,最终被法院驳回了R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▲ 案件结果
被告邓某提交了以下证据:
1、 因国税部门要求企业的税负率起码在3%以上,邓某未全部认证抵扣进项;
2、 邓?#38472;?#34892;了工作交接手续,《财务经理交接清单》中明确载明“待认证发票58份,1558136.45元?#20445;?#20197;上发票尚未超过认证期限,并在2015年11月及之后认证完毕,相关进项税额在?#38498;?#26399;间进行抵扣,未造成损失;
3、 邓某在11月6日已完成税费申报,当时?#28304;?#20110;税务申报期限内,接手人依然可以在当月15日前认证发票并更正申报;
4、 R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,为一次性还款?#26029;ⅲ?#19981;能证明该?#24335;?#27454;的利息支出与邓某未抵扣进项有因果关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在本案中,法院认为,现有的证据不足以R公司证明利息损失与邓某有因果关系,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▲ 理道提醒
在实务中,很多企业都会有当期的发票已入?#35828;?#26410;抵扣的情况。一般来说,这些发票只要在期限内认证就可以抵扣进项,不会对企业造成损失,提醒注意以下几点:
1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,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
2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,如果是因为办税人员擅自离职,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导致专用发票逾期?#27169;?#21487;以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,比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继续抵扣。
3、 此外,各位税务会计在离职前需做好交接工作,并保存好相关证明资料,避免日后引起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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